法律分析:首先,起訴離婚時,一般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有特殊情況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其次,起訴需要準備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有孩子的還需要提供孩子的戶口本、財產(chǎn)、債權債務情況等材料和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jù)、孩子撫養(yǎng)方面的證據(jù)、共同財產(chǎn)的證據(jù)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精神暴力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所以,精神暴力也可以是家暴行為之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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