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方法
我國法律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為擬制血親關系,其目的在于保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幼有所育,老有所養,防止虐待和遺棄,促使家庭團結和睦。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解除方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的三種情況: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并獨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時,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撫養教育
2、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曾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在成年后已脫離繼父或繼母獨立生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后,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準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后,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后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三、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怎樣解除
關于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未明文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學理通說,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如果繼父母愿意繼續撫養該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許。
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人,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而離婚自然解除。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其晚年生活費。
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既然是一種擬制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并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繼子女成年后,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
4、訴訟解除。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解除。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以下原因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人民法院可判決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生父母另一方或繼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繼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繼子女的行為的。
(2)繼父或繼母不愿意對未成年繼子女繼續撫養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領回撫養,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要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5、生父母死亡時,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不能自行解除。繼父母不得因未成年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如繼子女的生父母有一個還健在,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的,要經繼父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如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母生存一方領回撫養,則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如果在生父母死亡時,繼子女已經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無論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解除,繼子女都應對繼父母盡贍養扶助義務。
;繼父母子女怎樣解除關系
父母子女的關系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解除方式不同的。那么,繼父母子女怎樣解除關系呢?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實際上,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就是一種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僅存在倫理上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只要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或生父/母死亡,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就解除了,無需通過其他方式結束彼此關系。
2、形成撫養關系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如何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那么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離婚而消除呢?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撫養關系。這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或補償金。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又存在著收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根據這兩條規定,準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
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
由于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系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
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系的法律規范,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當然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解除?根據繼父母子女關系三種不同類型的劃分,總結起來就是:
1、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形成撫養關系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3、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