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財產的分割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共有財產的分割法律法規是按份共有應當按照份額比例來分割,共同共有平均分割。具體共同共有情況如下所述。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二、民法典對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一)實物分割。共有財產為可分物時,按各自的份額或平均地對共有財產進行實體的分割。
(二)變價分割。共有財產為不可分物而各共有人皆不愿取得共有財產時,將共有物作價出賣,然后對所賣得價金進行分割。
(三)作價補償。
三、共同共有財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分割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無論在權利的享有上還是在義務的負擔上都無份額比例之分。那么,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消滅時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本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 夫妻共同財產 制,改變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不管有沒有約定,按份共有人隨時都可以進行 共有物的分割 ,而共同共有人只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分析:“婚內財產分割”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是指不離婚狀態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內財產分割”是繞過婚姻關系問題直接解決雙方財產糾紛,以保護在夫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有以下兩點:第一、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二、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另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支持該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