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對方全責,雙方對于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起訴前,要準備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相關的證據,直接到法院立案庭起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1.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也就是說事故的當事人、車輛所有人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也就是說被告應當是對方當事人、車輛所有人,要有具體請求被告賠償的款額和相應的事實、理由與證據。包括總損失額、已賠償額、相應的單據等。
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有代理人的,列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交通事故車輛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也就是說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應當對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年之后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案件就不能勝訴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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