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協商一致,不違背法律的強行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都應當承認其有效。
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均等分割。即確定了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后,每人分得一半。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但處理的差別不得過大。
2、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一般可根據均等原則,并考慮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及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均等分割是一般原則,但必須考慮共有人的貢獻大小,以及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其中貢獻大小是確定分割的主要參考因素。因而,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經常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況。
3、分割合伙共同共有財產,原則是按出資比例分割。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在共同共有財產中實際上形成一種潛在的份額,該潛在的份額決定各合伙人盈余和虧損的承擔。分割合伙財產時,亦依此比例進行。
4、分割共同繼承的遺產,應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的具體方法,可以采取三種方式:
一是實物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往往是集合物,因此可以按照各種不同的財產價值作計算標準,分配給不同的共有人。對此,要考慮各共有人的職業、生活的特別需要,將需要的物品分給該人??煞值墓灿形?,可以實物分割分配。
二是變價分割。對不能實物分割的共同共有物,可以變賣共有物,各共有人分割價金。
三是作價補償。對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可以分配給一個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分析:在進行家庭共有財產分割時,法院應當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和有利于生產、生活等原則,公平合理地選擇適當的分割方式解決矛盾。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種:實物分割,共有財產為可分物,而且在分割后無損于原物的價值,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得的部分。第二種:變價分割,如共有財產是不能分割的,或分割后損害其經濟用途與使用價值的,則可以把共有財產作價出賣。第三種:作價補償,共有人中有一人愿取得共有物,可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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