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戀愛期間借貸,在分手之后,應當返還;
2、在戀愛期間,雙方互相請吃飯,買一些小禮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還的;
3、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數額較大的話,應當返還;
4、戀愛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5、對他人可能造成影響的財物、禮物等應當返還。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贈與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么應于返還;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有效嗎 婚姻法 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 借款協議 ,以 夫妻共同財產 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離婚 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因此,夫妻之間借款有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 (三)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四)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借款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如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有按 民間借貸 處理,還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樣的爭論,在法院審理中會考慮以下方面確定: (一)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 借條 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三)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 共同財產 ,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四)婚內的借款屬于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在 結婚 之后,即使現在是最親密的夫妻關系,兩個人之間也是有可能涉及到借款的問題。當然,此時借的一般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通常都是按照普通的借貸關系進行處理的。而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借款活動是建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那么 婚內夫妻之間借款 也是認定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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