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觀不合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的。
《民法典》中記載,以下情況屬于離婚理由: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見,因為感情感因導致的分居超過兩年就可以起訴離婚,我們說的三觀不合可以歸結為感情不和,本案中一方表示兩個人有諸多問題且已經搬離住所,而另一方則表示搬離不足一年且有感情,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禁讓我感嘆:
剪不斷,理還亂!
作為提起訴訟的一方,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假如真的分居已久,就要提供相關證明,比如以下證據: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當地居委會的證明。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雙方的書信往來、錄音等證據。其實這也很正常,畢竟兩個人的感情是很難說的,如果有一方還留有念想,也要酌情體諒。
古語有云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
這充分的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
當然作為新時代的年輕人也比較的灑脫,很多人不適合就是不適合,如果以老一輩人的觀念繼續著名存實亡的婚姻,是沒有意義的,不知道這位男士是怎么想的,難道一直拖著對方就是幸福嗎?
我的表兄弟曾經也經歷過這些,最終也是以離婚落下帷幕,縱然是有了孩子,在權衡利弊之后依舊選擇了離婚,有的人認為為了孩子好就應該堅持婚姻,其實不然,什么才是對孩子好,作為父母都深愛著孩子就足夠了,父母間的感情如何處置其實和孩子本身關系并不大,恰恰是處理不當才會導致孩子出現更嚴重的問題。
發小曾經跟我講過他家里的故事,他的姑媽和姑父經常吵架,導致他的表哥從小就是在不斷的爭吵中度過的,小學畢業前他的哥哥患上了抑郁癥,關鍵是父母根本不自知,想想都令人唏噓不已!
話說回來,兩個人能夠在一起已經是莫大的緣分了,曾聽聞前世五百次的回眸才換來今生的一次擦肩而過,既然不愛了,就緣起緣滅,各自安好就好了啊,何必互相折磨!在這里祝全天下的有情人終成眷屬,所有不幸福的家庭都能慢慢走向幸福,一掃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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