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
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很多夫妻都是會簽署婚前協議書的,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有效。由于法律對該類協議并無禁止,且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下面是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
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1一、婚前簽協議寫出軌就凈身出戶可以嗎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凈身出戶的協議其實屬于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系開始或存續期間,夫妻以對配偶恪守忠實為基礎,協商簽訂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協議。
1、對于不忠方凈身出戶的約定,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
二、夫妻雙方婚前簽的合同有效嗎
結婚時簽訂的協議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簽訂的,并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
法律沒有規定婚前協議要進行公證才有效。因此,公證不是婚前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但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此,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更具有證明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對經公證證明的'協議,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因此,為確保協議的效力,雙方也可以對婚前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協議是否必須要找律師來簽訂法律沒有規定婚前協議必須找律師來簽訂。和其他合同一樣,只要當事人雙方就有關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是可以自行簽訂的。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背公序良俗,雙方自行簽訂的婚前協議產生法律效力。
但律師作為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對《民法典》等與婚前協議相關的法律法規更熟悉,能更好的指導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避免協議無效情形的發生。因此,從慎重的角度,找來律師幫助簽訂婚前協議是必要的。
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2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有效嗎?
對于上述簽訂的協議,不同的情況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對于此類協議持反對意見的約占35%,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的時候,法院保持中立謹慎的態度,不會直接持反對意見,在處理離婚案件中也會將該項協議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夫妻婚前如果簽訂一方出軌就需要凈身出戶的協議,必須注意下列所述的幾點:
1、簽訂的忠誠協議不能侵犯或者限制對方的權利,比如要求不能夠離婚、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等,如果含有上述的附加條件,會被視為無效協議。不能約定條款,剝奪對方探視孩子的權利,需要為孩子著想,探視權是每個父母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因為一方犯錯,就剝奪他的權利。
2、協議中約定的關于夫妻財產的分割,不可以影響到另一方基本的日常生活;
3、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出軌的一方支付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需要參考家庭實際的經濟情況,不能漫天要價,否則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4、無過錯方需要提供對方出軌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確實犯錯;
5、不可以在抓住對方出軌的時候,要求對方在自己事先準備好的協議上面簽字,要求對方凈身出戶,這種不具有法律效力;
6、要求離婚賠償必須要同時提出離婚訴訟,僅僅只要求獲得離婚賠償但是不申請離婚的話,法院不會支持;
夫妻雙方簽訂的關于凈身出戶的協議里會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知識,這些內容需要聘請一個專業的律師草擬。
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3一、婚前協議書出軌方凈身出戶
婚前協議書出軌方凈身出戶是有效的。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是屬于夫妻雙方自愿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二、婚前協議出軌凈身出戶有效嗎
如果對感情沒信心,即使簽訂了協議也未必能保證什么。簽訂婚前協議的現象,源于一些年輕人對于結婚的目的不明確,不知道自己為什么結婚。還有一些婚姻的基礎很薄弱。
大家的心態很浮躁,內心不敢保證一輩子相愛,既對對方沒信心,也對自己沒信心。還有一點,可能也因為現在社會上的誘惑實在太多,人們越來越缺乏安全感。
我認為“過錯方凈身出戶”的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類似協議,它和現行法律也沒有沖突,一般會采取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承認協議有效。保護婦女權益、主張夫妻忠誠,是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內容。
婚姻一方特別是男性的婚外情,必然對另一方特別是女性造成精神傷害,既不道德,也違反了法律。夫妻雙方為了保證感情的忠誠和家庭的完整,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
而且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這并沒有過錯。《婚姻法》總則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特別強調“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三、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反悔了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現實生活中,婚姻忠誠協議如在婚前雙方即予以簽署,各自表明忠貞之意、忠誠之志或者鞏固婚姻還是有點效果的。但如是已經發現一方有出軌行為或者跡象的,再行簽署,可能作用不是很大,但有勝于無,多少還是有一定意義的。尤其對于女方來說,簽署該類協議總是好的。
當然,在簽署的同時對于婚姻忠誠協議知識也應有所了解,以防用力過度,寫了白寫。
婚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自愿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若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協議。
實務中,婚姻忠誠協議通常為如下幾種:
1、王莉和李寧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如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出軌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XXX元。
2、王莉和李寧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如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則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某房屋、某車輛均歸另一方所有。
3、王莉和李寧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如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出軌方應凈身出戶。
這僅是最簡略的濃縮版,實務中有很多樣本,文末我也提供了一個忠誠協議樣本,供大家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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