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公證了又反悔怎么辦
想要清楚知道 財產分割協議 公證了又反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搞清楚下面幾點。 離婚協議簽訂 后,對雙方當事人而言,在雙方未拿到離婚證之前,一切都存在變數。有的當事人簽訂完離婚協議后,感覺到自己行為過于草率,不應盲目離婚。有的當事人認為自己在財產方面吃了大虧,不愿再繼續履行已經 簽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感覺到孩子歸對方撫養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或者探視權的約定對自己不利,從而想推翻原協議。 在 辦理協議離婚 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并未到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 ,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 解除婚姻關系 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注意:如果 離婚協議書 約定的財產分割方案對己方有利,建議當事人另行簽訂書面的《 夫妻財產約定 協議書》,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不能體現出是為了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目的。因《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對方事后反悔,不愿再 辦理離婚手續 ,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護,對方的反悔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但在涉及房產和車輛所有權問題上,應辦理公證手續,或及時辦理產權、車輛所有權過戶手續。
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后悔了怎么辦
對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反悔的辦法:
1、若協議未生效的,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內容。協議不成的,起訴離婚;
2、若離婚協議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協議的情形包括:
1、協議離婚條件:一是雙方是合法的夫妻,也就是具備結婚條件;二是雙方是自愿離婚,意思就是沒有人強迫他們;三是經過協商,對子女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
2、協議離婚的程序:一是要申請,二是要審查;
3、協議離婚的期限:協議離婚的期限是30天,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后,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后,才能發給離婚證;
4、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問題在離婚協議中也很重要,一般大人的事情都好說,但是子女的利益就要另行協商了;
5、財產分割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協議中也很重要,分割財產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綜上所述,,建議在簽署協議之前,認真審查協議內容,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避免后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內財產協議簽訂后一方反悔怎么辦
法律主觀:
婚內 財產分割 協議基本上是已經約定不得反悔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有以下兩點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情況: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一方有重大疾病以及一方隱藏、轉移、揮霍財產等情形之外,法律不認可婚內分割財產。所簽訂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2、如果是以 離婚 為目的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如雙方 協議離婚 未成,一方在 離婚訴訟 中可以反悔。一經反悔,法律上視為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分割財產協議上可以隨便反悔嗎
普通的 財產分割協議 ,簽署后就不能隨便反悔,但如果是關于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在正式 辦理離婚登記 前,可以隨意反悔。普通的財產分割協議,比如合伙人之間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屬于普通的合同,依法不得反悔,否則需要 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離婚協議是特殊的文書,以離婚為條件,否則不生效,雙方都可以反悔。如果登記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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