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兒子的婚房房產歸誰
父母給兒子的婚房房產歸誰
父母給兒子購買的婚房房產歸誰,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來定,具體如下: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逮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說,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并且明確規定是對兒子的個人贈與,那么為兒子一方的婚前財產;但是如果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話,那么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該房產父母提供資助子女婚前購房,并且房產證登記在子女戀人一人名下的,可以視為父母對子女和戀人兩人的贈與,該贈與以結婚為生效條件,如果不結婚,父母可以撤銷該贈與的。
父母給兒子買的婚房應是誰的財產
法律分析:兒子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的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兒子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房子屬于子女婚前個人房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因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為兒子購買婚房,是贈與還是出借?
父母為兒子購買的婚房,請問算是贈與還是借款呢?一般算贈與(除非明確寫有借據、但因為該借據借款人和出借人很容易串通,如果沒有第三方證據證明該借據一般是不會被認定的)
一般婚前購買并登記了兒子姓名的房屋,一般算贈與。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并只登記了己方子女姓名的房屋,一般認定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此部份不算共同財產(婚后還貸部份才算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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