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哺乳期離婚的規定為,哺乳期離婚的,可以夫妻雙方協議離婚。
達成離婚合意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在規定的期間屆滿后,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如果是協議離婚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過調解,調解無效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哺乳期是可以離婚的。只是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男方不得起訴離婚。這是出于對現實情況的考量,以及為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對男方的離婚請求權作出的合理限制。在這一時間段內,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但這并不意味著哺乳期內夫妻不能離婚,因為法律并未禁止女方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愿意離婚,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男方存在特殊情況的,法院也會受理,比如女方懷孕分娩的嬰兒是與他人通奸所生,或者二人繼續共同生活會危及到男方的生命安全時,法院會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 195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婚后與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是否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時,如婚后通奸懷孕的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明屬實,則法院應該受理,不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后,應否判決離婚,則應視具體情節而定,不能籠統規定。而且法院在處理時仍應注意對于婦女和胎兒的保護。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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