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考點解讀(一)
考點一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重點條文】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
【相關法條】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七十八條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
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R蚓o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
《民法通則意見》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shù)模梢载熈钍芤嫒诉m當補償。
【意思分解】
以上《侵權責任法》的6個條文是關于侵權責任的免責(包括免除與減輕)事由的規(guī)定,與以往法律規(guī)定相比沒有變化。但由于屬于總則性的抽象概括規(guī)定,如何與《侵權責任法》的分則條文結合適用,是一大難點。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規(guī)定,但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民法理論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同意5種。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意外事件4種。由于以上6個條文僅僅規(guī)定了法定的6種事由,所以下文只講這6種事由。
一、過失相抵(受害人的過失)
關于過失相抵的免責效果,新舊法變化很大。
過失相抵,是指就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依一定的標準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依《侵權責任法》第26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適用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肯定過失相抵不僅適用于過錯責任領域,也適用于無過錯責任領域。只不過,在無過錯責任領域內(nèi)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中方可適用過失相抵。比如,按照上述《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yǎng)人、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可以減輕責任。這一規(guī)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飼養(yǎng)動物侵權中只有一般過失的,并不減輕動物飼養(yǎng)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飼養(yǎng)動物侵權這一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不適用過失相抵的規(guī)則。如果更方便地理解這一規(guī)則的話,可以用以下三句話來說明:
1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免除責任;
2 由于受害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減輕責任;
3 由于受害人的一般過失造成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承擔全責。
這一原理適用于所有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場合。
還有,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適用過失相抵,即不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二)適用效力
依通說其效力有二:
1 加害人可以據(jù)此主張減輕或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
2 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免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據(jù)此,過失相抵就加害人的主張而言雖為一種抗辯,但法院又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故又不止于抗辯,而為賠償請求權全部或部分之消滅的理由。
二、受害人的故意
關于受害人的故意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有二:
1.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一旦適用所導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責任。
2.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適用了一般侵權(過錯責任)的場合,也適用于采用相對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場合,但不適用于采用絕對無過錯歸責的法定特殊侵權場合。比如前述的如《侵權責任法》第69條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該法第80條規(guī)定的禁止飼養(yǎng)的危險動物侵權的場合,即使受害人有故意的,也不導致加害人的免責。
三、第三人的原因
關于第三人的原因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有很大變化。
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而無論第三人是否具有過錯。其特征有: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具體而言:
1 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如果被告無過錯而第三人有過錯,或被告只有輕微過失而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就應由第三人單獨或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則只能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 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即事前無通謀的數(shù)人侵權行為,被告與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對原告的損害,但只是一種偶然結合的相互作用,雙方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法定的特殊情形。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下,只要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無論該第三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侵權責任法》第86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四、不可抗力
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現(xiàn)象,一般認為不包括戰(zhàn)爭。如我國《海洋保護環(huán)境法》第92條就將戰(zhàn)爭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列。
2.不可抗力所引發(fā)的免責效果是加害人的完全免責。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既適用于采用無過錯的特殊侵權責任,也適用于采用過錯責任的一般侵權責任情形。但在特別法或者特別規(guī)定的某一情形下,對于不可抗力免責效力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之,也即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比如在前述《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guī)定的禁止飼養(yǎng)的危險動物侵權的,不可抗力即不作為免責事由。
五、正當防衛(wèi)
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一)概念
正當防衛(wèi)的成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 防衛(wèi)的目的是保護自己、他人或者社會的合法權益;
2 以不法侵害存在為前提;
3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且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先發(fā)制人或者事后報復;
4 必須針對侵害者本人;
5 具有必要性且不超過必要限度。
(二)免責效果
1 在必要限度內(nèi)的,完全免責;
2 超過必要限度的,也即防衛(wèi)過當?shù)模推洳槐匾膿p害承擔適當責任。
六、緊急避險
關于緊急避險的免責效果,新舊法沒有變化。
依《侵權責任法》第31條、《民法通則》第129條及《民法通則意見》第156條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的免責情形包括:
1 險情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擔責任。
2 險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shù)模瓌t上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要求補償?shù)模梢载熈钍芤嫒诉m當補償。
3 上述兩種情形下,若行為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
【小測試】
1.甲路過小崗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罷。戊的受傷由誰負責?
A。丙B。丁C。丙和丁共同負責D。戊自己
【答案】A
2.春運期間,甲沒有買車票,乘亂時擠上了長途汽車。下車時,售票員乙查票時發(fā)現(xiàn)甲未買車票,讓其補票。甲拒付,乙遂不讓其下車,并將甲帶到總站。則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A 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 是行使不安抗辯權
C 是自助行為
D 是侵權行為
【答案】C
3.甲在自行車道上行走,不慎踩到冰上滑倒,其后騎電動自行車的乙(正常速度行駛)未預料到甲會摔倒,雖緊急剎車,但仍將甲撞傷。對于這部分損害賠償費用的承擔問題,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 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 由乙自行承擔
C 由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由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C
4.乙在街上閑逛,經(jīng)過甲家門口見到他家的大黃狗趴在門口睡覺,就在路邊撿起個樹枝向大黃狗桶去,大黃狗猛然竄起向乙撲去,將乙咬傷,對于這部分損害賠償費用的承擔問題,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 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 由乙自行承擔
C 由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由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B
5.甲家失火,消防隊為救火將鄰居家乙的窗戶玻璃砸碎,則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消防隊可以適當補償甲家的損失
B 是正當防衛(wèi)
C 是緊急避險
D 是侵權行為
【答案】A、C
受害人故意屬于侵權責任免責事由嗎
一、受害人故意屬于侵權責任免責事由嗎
1、受害人故意屬于。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合理范圍內(nèi)的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受害人故意指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故意而導致的結果;第三人原因指造成損害發(fā)生的其實另有其人;不可抗力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而致使損害發(fā)生;合理范圍的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也是一般理性人在不得已時會做出的合情合理的舉動。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nèi)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二、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行為人是否仍需承擔責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行為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情節(jié)非常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然需要承擔。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發(fā)生。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通常都是指排除了行為人本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受害人故意使損害發(fā)生的唯一原因);否則,不能完全作為一種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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