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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標準是什么?夫妻債務如何舉證?(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舉證)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7-06 06:43:18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債務可從債務產生的時間和目的進行認定,具體標準如下:
1、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書面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等。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現在,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邏輯是:
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債務。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引用網絡流行的段子來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
2、老婆事后承認追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里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還債;
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并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于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于債務是否屬于日常家事范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于引導債權人對于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于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四、律師建議
1、對于債權人而言:
當準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舉債人夫婦共債共簽是最穩妥的方案。
2、對于夫妻舉債一方而言:
為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就應當對舉債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詳細安排。若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盡快搜集證據證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要求另一方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債權人通過某些如電話錄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短信或郵件等方式將所負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
3、對于非舉債配偶方來說
對于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追認配偶的債務,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被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則無法避免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債務形成后也要小心謹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后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可避免地對外發生債的關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關系到債權人以及離婚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下面了解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及相關資料。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1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2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一)夫妻之間是否共同享有債務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之間的債務存在

  “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別,其區別的關鍵在于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夫妻雙方對該債務享有共同利益,不論其是直接享有還是間接享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之間對債務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之間對債務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為負有法定義務的治病,主要指為夫妻雙方的父母、因為年老、患病不能維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對其有有“扶養”義務的父或妻的兄姐。

  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其他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是: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的贈與、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的支付對非法定撫養、

  贍養、扶養人的生活醫療費用所導致的債務。比如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借款捐助一個沒有撫養關系的孤兒等等,這種債務如果不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在離婚時候這筆債務由夫妻一方承擔。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

  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系,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之間的關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產生的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樣,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為擔保。

  但在法律規定的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夫妻共同債務與第三人的關系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四、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某一筆債務究竟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往往很難舉證,有時甚至根本無法舉證。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除了生產、經營性投資、購置修建裝修房地產、購置大宗物件、醫療費用等可能留下某些憑證外,大量的日常家庭費用開支經常沒有憑證。

  為了解決這種舉證難的問題,“解釋二”設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推定規則雖然在維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便于法官裁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如果事實上某筆債務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適用推定規則就違背了客觀事實。

  在經營性債務方面,其一,在一方獨自以其個人財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場合,夫妻另一方既不能舉證所經營的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對經營一方的行為,夫妻另一方也不能進行約束,有時甚至不比作為外部人的債權人更為知情。

  由其對推定進行反駁舉證,違反了消極事實無法舉證的'原理。其二,在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交易經營的場合,即使夫妻另一方抗辯該交易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但這種辯解仍無法反駁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綜上所述,在民法理論中的債依據債務關系的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據法定產生,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按照債務承擔,債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屬于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之債,也就是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來歸還,即使在夫妻離婚后也由夫妻共同歸還。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3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2)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一方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5、離婚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后可以向對方追償。

   三、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答疑

  網友提問: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律師回答:您好!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根據《民法總則》、《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訂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夫妻雖然存在緊密的身份聯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

  而在法律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享有互相代理的權限。但雙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締結而喪失。《解釋》第一條規定。

  進一步完善了《婚姻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如何舉證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舉債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這一債務是夫妻個人的單方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規定可見,夫妻另一方(指非舉債方)存在兩種證明責任:一是可以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指實際舉債方)已經明確約定個人債務;二是能夠舉證證明夫妻雙方采取的是約定財產制,并且還要證明債權人是知道該約定的。可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責任是強加給夫妻另一方即非舉債方的。根據這種舉證規則,對非舉債方主張的非共同債務理由的舉證責任也在非舉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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