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繼承的遺產范圍如下: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權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財產繼承的相關知識:
財產繼承的特征: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于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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