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實施家暴,家暴方在離婚時可以分到財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一方家暴導致感情破裂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法院對其少分財產,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2021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正式實施五周年
我國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
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
明確寫入
對于這項規定,應如何理解?
先來看具體案例
龐某(女)與李某(男)于2008年8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龐某訴稱,雙方婚后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李某即隨手毆打龐某,打砸家中物品,并把龐某趕出家門,再將家門反鎖,致使龐某在深夜無家可歸,流浪街頭。后龐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并分得婚內購買的房屋70%的份額,同時主張李某因家暴賠償其精神損失10萬元。李某辯稱,同意離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
遭遇家暴離婚時
財產究竟該怎樣分割?
類似案件如何判決?
01
因家暴離婚,對施暴方可酌情少分財產
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李某構成家庭暴力,判決龐某分得60%房產份額,李某分得40%房產份額。
那么
少分的依據是什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何銳表示:
主要根據家庭暴力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后果、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狀況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02
因家暴離婚,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除了施暴方少分財產, 在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因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指的是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精神損害賠償則指對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通過給予撫慰金的形式進行救濟。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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