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妻子的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我國《 婚姻法 》第17條對于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 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范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 時需要平均分割。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男方工資應該給女方嗎
法律分析:婚后男方的工資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可以把給女方。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存在平等的處理權,男方的工資不一定要給女方,也可以由男方自行保管,夫妻雙方的工資由誰進行保管,應當由夫妻雙方達成約定,法律對這個問題沒有作強制性規定,也不會強制將工資交由女方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工資怎么分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或法定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行業規定或與職工訂立的協議,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工資可以按小時、月、年等不同形式計算。
婚后工資怎么分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或法定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行業規定或與職工訂立的協議,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工資可以按小時、月、年等不同形式計算。 根據《民法典》,工資和獎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財務管理不當容易導致夫妻矛盾,影響家庭穩定。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有的家庭各花自己的錢,有的則掌管著家里的經濟大權。 根據官方網站,據了解,已婚夫婦的工資管理如下: 1.雙方都有一部分自己的工資可以控制,并留下一部分自己的成本來控制。 2. 家庭共同存款、生活費控制、子女教育費、按揭還貸、水電費及其他共同生活費用,除雙方工資部分外,其余工資均計入家庭總經費。 3.建立一個共同的帳戶。夫妻雙方(如果他們有工作的話)將把剩下的月薪用于共同消費。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應當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財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約定,夫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知道。
結婚后雙方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后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和對方沒有約定夫妻財產歸自己所有的,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結婚后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后工資是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二、醫療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金的請求權屬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保險期滿前只是一種期待權,它可能因保單失效、受益人撤換、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等特殊情形而變更或消失。可見,保單上所載明的保險金只是一種不確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單上明確指定受益人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或期滿而發生給付時,若無上述特殊情形,保險金應歸該受益人所有。在王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時,保險金還只是一種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其受益人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因此不可能成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從保險費的來源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資、獎金若無特別約定,應歸夫妻雙方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從保險費的性質來看,保險費是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承擔保險責任而按約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只有在投保人按約定繳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保險公司才負有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應當屬于保險公司所有,但是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或保險期滿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從而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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