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的工資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解釋為: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當下社會,法律常識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越來越廣。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實施,有很多人在結婚前后都會存在這樣的疑惑,究竟婚后工資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婚后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中第5項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為: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保管自己的,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要平均分割。 如果您和對方沒有約定夫妻財產歸自己所有的話,那么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如,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獲贈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后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后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
4、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婚內一方工資收入是個人財產嗎
法律主觀:
婚內夫妻一方的 工資 不算個人財產,因為此時 婚姻法 18條規定,婚前所個人擁有的財產的話,僅僅是婚前取得的個人的工資,如果是婚后的話,就不算是個人所擁有的,但是也需要有一點特別注意的,如果說婚后簽訂協議的話是尊重的。所謂婚內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 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 知識產權 ,歸一方所有。在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夫妻雙方婚后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 離婚訴訟 ,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 購房 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 按揭貸款 的方式購 買房 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余房款,辦理 房屋產權證 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后,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后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 房屋所有權 證書,但是業主并不實際掌握 房產證 ,該房產證被 抵押 在銀行手里。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 抵押權 。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余貸款本息的總和。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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