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算。夫妻的工資是算共同財產的,只要是屬于合法的收入都可以被列為夫妻共同財產之中,但如果在結婚之前有約定個人的工資為個人財產,那么就可以按約定來進行認定,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工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在離婚的時候夫妻之間是要對共同財產進行相關分割的。對于共同財產的定義,只要是夫妻之間在婚內所產生的收益無論物體收益還是金錢收益都是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后雙方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結婚后雙方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的工資收入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一、夫妻的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結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均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最新《民法典》中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基本工資部分,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福利、獎金、補貼,還包裹年薪股份期權等工資性質的收入。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公租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賃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租房承租權,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租房權益。
夫妻雙方單位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租房,婚后合并調換公租房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租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租房,新公租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三、為什么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照顧女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還特別規定了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這體現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精神,也是婦女實現離婚自由的經濟基礎。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照顧女方,可使婦女不因考慮經濟問題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在多數的家庭中,女方對家庭付出較多,符合 “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 婚姻家庭 特點,在財產獲取、生活能力上總體較弱,當婚姻關系結束時,法律也給予了適當財產照顧,這樣更符合公平原則。
(二)眾周所知,父母離婚肯定會給未成年子女帶來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有一個好的成長環境,必要的財產支持是少不了的,因此在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分割,這是《民法典》中確定的重要原則,也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當然,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采用這個原則,也要因案情而定,例如女方的獲得財產能力優于男方,這種情況下照顧女方的具體情形就不存在,所以女方也不存在可以適當多分財產的可能性。
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如果是未婚同居的關系,不能成為夫妻同工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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