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近親結婚
法律主觀:
一、怎樣算近親結婚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哪些人屬于近親結婚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二)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于三代以內。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近親結婚了怎么處理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近親結婚到底怎么算的
近親結婚到底怎么算的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結婚就是近親結婚。所謂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相對于直系血親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近親結婚法律怎么處理
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屬于無效婚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果是近親結婚法律的處理方式是:此時是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布婚姻無效的。在我國的婚姻關系中,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一、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3、沒有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領結婚證的程序:
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夫妻近親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近親結婚的相關規定是指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不可以結婚的情況還包括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脅迫結婚的;男或者女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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