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當然也包括公民的結婚權利和離婚權利。二婚,也就是再婚,指在這段婚姻關系前已經有過一次法定婚姻關系。由于二婚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二婚的離婚財產問題處理與一婚的處理既有相同,又有不同。與一婚的財產處理類似,二婚的財產分割形式也是隨離婚方式變化。法定的離婚方式包括協議和訴訟兩種情況。這二者的區別在于夫妻雙方是否能自行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協調一致。若能協調一致理清責任義務,夫妻雙方可擬定離婚協議書,協議書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產生法律效力,然后攜帶離婚協議書和其他資料前往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若雙方無法協調一致,就只能提起訴訟,讓法院通過雙方遞交的材料和實際情況進行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以婚姻關系的締結為標志,締結前雙方的財產是婚前財產,《婚姻法》的第十八條中規定,婚前的個人財產通常情況下是屬于個人的,即便離婚了也是劃歸個人。而婚姻關系締結后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是婚內的共同財產,既有夫妻雙方的工資收入、投資收益,也有其他來源的財產,例如贈與或者繼承。通過擬定離婚協議書進行財產分割時,一定要注意合法,不能傷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以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另一方簽署協議。必須依法合規,否則簽署了的離婚協議書也是無效的。通過法院訴訟分割財產時,法院會遵循幾個原則,在原則下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分割。原則的具體條款在《財產分割意見》中體現,大致說來有以下原則,首先是男女平等,分割財產時無論性別,都有權利分割財產,其次是適當照顧孩子和女方權益,既考慮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給予女方更多幫助,最后是權利不能濫用,屬于他人或者國家財產不能當成夫妻共同財產,濫用財產分割的權利會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無論一婚還是二婚,分割財產都是協議或者訴訟方式解決,婚前財產劃歸個人,婚后共同財產自行分割或法院協助分割。但二婚相比于一婚,存在的問題更多的是在一婚子女可能與二婚家庭的財產有關聯。假設一婚子女與父親共同出資購入新車,而且是在第二段婚姻關系期間購入,即便后媽一點錢沒出,這部車也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果想共同分割車的所有權,一婚子女必須有證據證明這輛車是有個人出資的。同樣的,二婚的夫妻也是正常的法定婚姻關系,后媽或者后爹只是站在一婚子女的角度。即便是二婚,婚姻關系內夫妻的收入、投資收益等都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因而離婚時進行分割也是遵循男女平等、適當照顧女方和孩子等的原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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