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司法解釋之彩禮沒結婚是否能退還
沒有領 結婚 證相當于沒結婚,彩禮是可以要回的。
(一)男方需舉出何時何地向女方交送彩禮的書面證據或者證人證言,包括彩禮的名稱、數量及價值。
(二)誰主張,誰舉證。女方無需自證自己是否收到彩禮,只要對男方提出的主張加以反駁即可。但如男方提出了交送彩禮的證據,則女方須就是否收受了彩禮、所收彩禮的具體情況進行舉證。這方面要根據男方的舉證情況來決定己方的取證、舉證內容。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雙方的書面證據較少(書面的主要就是購物發票之類),大多是證人證言方面的證據。
(三)嫁妝的問題。同樣需提供購買、陪嫁到男方方面證據,至于已被損壞,可根據發票或收據計算出金額,男方應予退還或折價賠償。
(四)所述的這些費是沒有要求男方賠償的法律依據的。訴訟費則是由法院根據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判決的。
(五)基于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此類案件對訂婚中自愿贈與的財物,對于交付的信物,一方要求歸還的則應歸還。
二、彩禮返還需要什么證據
在彩禮返還糾紛的案件要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一)這種狀態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二)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丟失無法恢復,那么還能依靠當時雙方談話時涉及婚嫁的錄音,后期對方承認雙方關系的錄音亦能派上用場;(三)雙方之間舉行過訂婚儀式;(四)雙方曾一起拍過婚紗照。但在這里特別提醒一句,雙方共同生活并不必然意味著雙方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除此以外,還需要證明彩禮支付的情況。
三、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么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但由于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后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于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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