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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女方提供勞動力是否算作彩禮?如何證明交付的彩禮數額?(怎樣證明彩禮錢是贈與女方)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7-10 08:35:04

怎么證明首付中有給女方的彩禮?

我和老婆婚前共同出資買房,我的出資占絕大多數,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婚后共同還貸,現在雙方長期分居想離婚,這樣的話房子就是一人一半了,因為我的婚前首付的一半算是贈與了對方,現在我想要回那部分錢,我寫了一份聲明,內容是:1.我和老婆婚后未共同生活。2.婚前男方未按女方當地風俗再給彩禮,因為女方認為男方和女方共同首付買房等同于給過彩禮。然后讓女方簽字,這樣的話,在法庭上,法官是否會認定我的首付款中包含了彩禮?而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呢?
這個要找專業的律師才能得到最準確的答案,網上求助的答案只怕未必符合法律依據。

彩禮能否要求返還,返還多少?

能結婚,彩禮是舊時婚禮流傳下來的程序,說白了就是男女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全國目前并沒有統一的彩禮標準,按照各地的風俗習慣為主。
二、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以上條件,還有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返還彩禮的標準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四、彩禮官司需要什么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在結婚的時候大家都知道彩禮男方給女方的,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彩禮是姑娘的婚前財產,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是不參與分割的。但是如果男方給女方彩禮,最后雙方并沒有結婚,也沒有共同的生活在一起,那么這個彩禮,女方需要全額的退還。

民法典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司法解釋之彩禮沒結婚是否能退還
沒有領 結婚 證相當于沒結婚,彩禮是可以要回的。
(一)男方需舉出何時何地向女方交送彩禮的書面證據或者證人證言,包括彩禮的名稱、數量及價值。
(二)誰主張,誰舉證。女方無需自證自己是否收到彩禮,只要對男方提出的主張加以反駁即可。但如男方提出了交送彩禮的證據,則女方須就是否收受了彩禮、所收彩禮的具體情況進行舉證。這方面要根據男方的舉證情況來決定己方的取證、舉證內容。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雙方的書面證據較少(書面的主要就是購物發票之類),大多是證人證言方面的證據。
(三)嫁妝的問題。同樣需提供購買、陪嫁到男方方面證據,至于已被損壞,可根據發票或收據計算出金額,男方應予退還或折價賠償。
(四)所述的這些費是沒有要求男方賠償的法律依據的。訴訟費則是由法院根據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判決的。
(五)基于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此類案件對訂婚中自愿贈與的財物,對于交付的信物,一方要求歸還的則應歸還。
二、彩禮返還需要什么證據
在彩禮返還糾紛的案件要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一)這種狀態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二)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丟失無法恢復,那么還能依靠當時雙方談話時涉及婚嫁的錄音,后期對方承認雙方關系的錄音亦能派上用場;(三)雙方之間舉行過訂婚儀式;(四)雙方曾一起拍過婚紗照。但在這里特別提醒一句,雙方共同生活并不必然意味著雙方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除此以外,還需要證明彩禮支付的情況。
三、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么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但由于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后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于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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