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針對在婚姻中出現 家暴 的情形,我國法律規定了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 第一、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 醫療費 ,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 法規 對 殘疾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 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 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 (三)實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家庭暴力的離婚賠償
經常聽到有網友咨詢說: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向離婚,但對方不同意離婚,這到底是怎么回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離婚損害賠償該怎么計算和處理?一起來了解下吧。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人身關系上的暴力形式,其行為本身就具有侵害人身權益的性質,具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對于侵犯人身權益的行為不以財產為轉移而以精神上的傷害為代價進行賠償,因此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了立法規定并給予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但是對于受害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時卻不能依據該規定直接對受害方予以賠償。
一、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能以取得財產作為前提條件,應當以取得財產之后受害方的財產損失為必要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請求離婚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之間存在家庭暴力,一方因家庭暴力給另一方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提訟,要求損害賠償。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這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當以取得財產為前提條件,但由于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受害人本身就具有人身權益性質而非財產權利功能,所以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具體地、有針對性地分配。另外還要考慮到國家強制或者脅迫手段離婚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也應予以補償。所以對于此類不會直接依據該條要求女方向其父親或母親返還賠償款。
二、對于人民認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了一定損失的,一般應當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婚姻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要求賠償。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如果加害人或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則受害人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會根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涉嫌刑事犯罪時所受刑事處罰或者治安處罰等對加害人或受害人作出判決時是否應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標準而做出裁判時采取酌定處理方式。即當受害人因受到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而向人民提起申請賠償訴訟時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計算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在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具有一定過錯的除外。
三、對于受害方因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的具體標準由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是按下列標準確定:家庭暴力一般情況下,應酌情減少或增加賠償金額。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一般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醫療費或者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為:一般應根據受害人有權獲得的實際收入或者生活費用等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在提出離婚后有權申請對損害金額進行鑒定。
四、對于離婚補償款可以依法返還給婚內受害方或向夫妻雙方發放經濟上的補助。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對于離婚補償款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以由人民判決予以返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很少支持受害方返還經濟上的補助。但實際上在實踐中此類補助是不能用于補償受害人的。
家暴離婚可以補償多少
中國法律對離婚的規定是“禁止重婚”,但是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常常導致家暴的發生。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應當給予受害人一定救濟權力,那么實施家庭暴力離婚能補償多少?什么情況下才能要求對方給予補償?我國關于實施家庭暴力離婚能補償多少主要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夫妻之間實施家庭暴力離婚分補償數額,對受害人造成物質和精神上損害需要進行適當補償。“法律保護婚姻家庭中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所作的努力。任何一方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致離婚時均應當給予補償”。
1、對實施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求進行補償,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及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查明雙方未協商一致離婚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事實。”《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隱匿或者轉移財產一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等因素,酌情予以減少一方的經濟補償。”該兩個第三十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過錯責任原則,防止家庭暴力行為再發生和擴大,并根據此規定可對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作進一步細化。由于我國法律不限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程序,這就導致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才能獲得賠償。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2、受害者要求對方賠償其受到的損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要求加害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這是最典型的一種侵權責任方式。在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中,家暴往往會被視為重婚或有家暴史。但是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禁止這種行為。因此受害人往往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自身訴求。雖然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禁止使用暴力的形式來離婚,但是仍然有許多地方可以利用這種形式來處理家庭暴力的相關糾紛。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重婚或者有家暴史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對于加害方實施家庭暴力給離婚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精神傷害等情況在判決時應當予以考慮。
由于我國法律保護的是婚姻家庭中的一方,所以如果婚姻中發生家庭暴力的話受害人不是一般人,受害人一般都是具有自訴權的。受害人在離婚時往往會對精神造成一定傷害,所以離婚時,受害人應該在離婚時向對方提出賠償。受害人主張給予一定補償的理由有:(1)法院審理家暴案件遵循保護弱勢一方原則。例如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自身條件、施暴者身份、家庭情況等因素。(2)對家庭暴力侵害行為采取民事、行政法律手段進行制裁時必須注意避免濫用行政執法手段和司法裁判手段。
家庭暴力離婚的賠償金有什么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這里的賠償需要雙方離婚分割財產完畢后,再向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不可能精確計算精神損害,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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