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被繼承人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進行遺產的繼承,關于這個問題都是比較麻煩的,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下面我整理了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1一、再婚家庭財產如何繼承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否則按法定繼承;
2、再婚對象作為夫妻財產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
3、剩下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其配偶(現任)、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
4、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平分遺產;
5、對分配份額有異議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二、遺囑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有哪些
繼承是圍繞遺囑人的`遺產進行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產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2案例一:雙方子女起糾紛
付女士與嚴先生于2009年結婚,雙方均系再婚。且再婚前兩人都有一個已經成年的兒子。嚴先生名下有兩套房產,其中一套是婚前房產;另外一套是與付女士結婚后購買的,記在嚴先生名下。
2011年付女士與嚴先生在旅游途中遭遇車禍去世。對于房產繼承,雙方子女發生爭議,最終對簿公堂。
案例二:繼母持遺囑與繼子女對簿公堂
多年前,王女士和李先生再婚,組成了新的家庭,李先生和前妻有2名子女。
結婚后,為了改善居住環境,李先生和王女士購置了一套房子,登記于李先生名下。2010年,李先生因病過世了。王女士一直獨自居住在兩人共有的這套房子里。之后,因為房子的繼承問題,王女士和2名繼子女發生了爭執。
王女士認為,自己一直照顧多病的李先生,而他的子女并未照顧過他,早在2005年,李先生就曾立有遺囑,寫明他去世后,房產權、財產權由王女士繼承。
為此,王女士將兩名繼子女告上了法庭。
案例三:父親去世后女兒狀告繼母
20多年前,張先生離婚后,女兒由前妻扶養。2002年,張先生與曾女士結為夫妻,組成了新的家庭。
2014年底,張先生去世后,張先生的女兒找到了曾女士,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一套房屋、一輛車以及父親在銀行的存款十余萬元。對于張先生女兒的要求,曾女士斷然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張先生的女兒將曾女士告上了法庭。
再婚家庭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當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遺贈撫養協議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于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在法定繼承中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因此,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遺產繼承事宜,與普通家庭繼承的區別在于涉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相互繼承問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再婚的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再婚期間繼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均可以互相繼承對方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協議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說,再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去世后,需分兩種情況分析,一是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可以認定為個人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再婚配偶,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和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來共同繼承。二是再婚后產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將再婚配偶份額分出,剩下的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可繼承遺產,再由有繼承權的人來進行分割。
根據《繼承法》規定,再婚家庭中親生子女與再婚家庭的繼子女的繼承權分兩種情況看待。
一是,如繼子女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其在遺產繼承中的地位與親生子女地位一致,享有均等分割遺產的權利。
二是,如繼子女并沒有與再婚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兩者之間沒有扶養關系,這種情況下,繼子女與親生子女的繼承地位不同,不能享有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權利。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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