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起訴離婚的相關事項與程序問題?
兩人結婚二十多年,一女成年,出來社會,一子高中17歲,高二,共同資產有宅基地養雞場,累計投入成本約80萬左右,無證,地方是對換的,就是老家以前那樣說好后簡易手續買賣過來,自家建筑那種,沒有任何證件。存款男不清楚,女的掌握,有幾萬塊負債,說是因為建房子導致。男因為常年累計干活2018年左右動過大手術,至此以后生活困難,幾乎無法干活。就這樣條件下起訴離婚,法院大概率怎么判,最為主要的是存款從來不知,負債拋出,要是離婚,會經過怎樣的流程,最為擔心的是存款和資產方面,存款男方從來沒理會過,也不知道數,這個怎么去判別多少存款問題,法院有什么手段去確認,其次這個宅基地由于比較偏僻,加上沒有證,這個價值怎么確認,法院怎么做,怎么變現,然后根據現狀,這個財產會怎么去分割?這個事情前后到結束會產生什么費用,大概多少錢,有沒懂得人分析下,了解下法院的流程啊,萬分感謝。起訴離婚是指配偶間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離婚程序主要有兩種: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其中,行政程序是指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而訴訟程序則是指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此外,軍人離婚訴訟程序也有一些特別規定。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呢?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的證據包括:結婚證、雙方的有效證件、離婚協議書、證人證言、視聽資料、信函、文件、財產清單等。其中,離婚協議書是證明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的重要證據,證人證言則可以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相處的事實。
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如何書寫離婚訴狀呢?
離婚訴狀通常包括以下內容: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詳細住址、聯系方式;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詳細住址、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其中,訴訟請求通常包括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事實和理由部分則應當詳細陳述雙方的感情狀況、離婚原因以及離婚對子女和財產的影響等。
起訴離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呢?一般來說,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準備起訴材料,包括離婚訴狀、結婚證、雙方的有效證件等。
2. 提交起訴材料,前往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
3. 等待法院通知,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立案條件,則會通知原告前來立案。
4. 立案后,法院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按撤訴處理,如果調解失敗,則進入審判程序。
5. 審判程序,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公開審判,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護和陳述,法院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并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6. 判決生效,如果判決離婚,則法院會制作離婚判決書,當事人可以憑判決書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判決不離婚,則法院會出具調解書,當事人可以按照調解書的內容進行離婚。
怎么離婚對自己有利?
我結婚15年了兩個孩子,一直都是我在帶孩子,孩子花錢基本都是我在出錢,我一邊在服裝廠打工一邊帶孩子,他常年在外邊一年也就在家待不幾天,感情沒有,孩子有病他沒管過就是錢也不出,電話也不接不打個問問,給他說孩子不好,他說你怨誰誰叫她有病的,誰有病誰受著,他在外面有女人這點肯定沒去找過。見過他用的東西。夫妻在法院打官司要求離婚時,法院會要求雙方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持各自的主張,這些證據會影響到判決結果,可見證據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很多人對于證據并未足夠留意,應該怎么收集證據呢?究竟哪些離婚證據對自己有利?請看下文。
一、怎么收集離婚證據?
離婚證據的收集,可以從日常生活中著手,如平時短信有可能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存款賬單能證明夫妻財產狀況有利于分割財產,而涉及到一些難以獲得的證據,如一方的私人賬戶存款,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直接調取。
二、哪些離婚證據對自己有利?
(一)收集一下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于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么,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么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著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么,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短信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短信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打印出來,并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MSN、QQ聊天記錄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 (昵稱),而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借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像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如果確有需要,當事人可以采取一些合法途徑,比如對雙方交涉情況進行錄音,拍攝另一方在公共場所的舉動,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傳真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二)利于爭取子女撫養權的證據
1、證明一方有撫養條件的證據,或者提供提供另一方缺乏撫養條件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三)利于證明財產歸屬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以上就是關于“怎樣收集離婚證據”、“哪些離婚證據對自己有利”的介紹。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拼證據,而一般人對證據的獲得方式和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并不了解,以至于因證據的原因而難以勝訴,所以,您若有通過訴訟離婚的需要,建議您還是請專業的婚姻律師來協助你處理你的離婚官司,這樣離婚官司會方便和順利不少。
離婚要什么條件和程序
辦理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
辦理協議離婚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登記條例》簡化了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1)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出具的證件和材料有:
a.戶口簿(常住戶口簿)。
b.居民身份證。
c.《結婚證》(應為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d.自愿離婚協議書。
e.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曾令諸多離婚當事人所苦惱的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介紹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有:
a.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b.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c.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d.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3)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有:
a.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b.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c.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d.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在實踐中,離婚當事人經常出現的一些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要求:
a.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的。當事人應提供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
b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當事人應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c.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無法提交戶口簿的。當事人應提供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遷移證或者遷移證明。
d.當事人身份證遺失的,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或提交臨時身份證。
e.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f.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
g.照片應當為證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關證件、證明材料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有正規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翻譯文本。
h.結婚證遺失情況。當事人一本結婚證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正常辦理。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的,當事人應先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館查詢結婚登記檔案、讓其出具結婚登記記錄證明。
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無檔可查的,當事人應提供有夫妻關系的記載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公證書。
當事人應當對結婚證遺失情況做出書面說明,書面說明存檔。
協議離婚的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并提交。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此外,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還有一些的自己單獨的做法,以北京市為例,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試行)》就規定,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時要進行適當調解;另外,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時要分別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要交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名。
2.辦理訴訟離婚
70%以上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從來沒有上過法庭,有的甚至不知道法院在什么地方,到法院立案,自然是頭一遭。那么,離婚案件立案,通常要帶哪些材料呢?
(1)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的寫法以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2)身份證。
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即可。
(3)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并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花錢,他們會無償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和核對章。但如果復印相關婚姻登記材料,需要交納一定的復印費用。
(4)部分財產的證據材料。
這里強調的一定是部分證據材料,我們不建議當事人在立案時就提交所有的證據材料。原因在于你的起訴狀和相關材料都會原封不動地通過法院傳達給對方一份,如果你一次性全部提交的話,就等于提前讓對方知道了你的底牌是什么。所以,立案時可以提交哪些證據材料也是有講究的:首先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可先不提交。因為感情的事,對方會非常敏感,針對你所提交的證據,對方會做充足的準備,更有可能無事生非,給你制造不必要的麻煩。其次,如果有孩子的話,可以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或是戶口本,讓法院了解孩子的基本情況,提前有個思想準備。孩子的證據,不害怕對方知道,因為這些都是既成事實,對方也是清楚了解的。最后,關于財產的證據,不是所有的都要提交。如果有不動產的話,可以提交不動產產權證的復印件,因為該復印件會讓法院明白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就在該院的轄區范圍內,法院會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從而順利立案。如果不是出于這個目的,不動產的復印件也可以不交。
少交財產證據的原因,還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的財產來收取訴訟費用的。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現在,北京、上海的房屋一套,少則一百多萬,多則好幾百萬,如果據此交納訴訟費用,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離婚程序
訴訟離婚的程序:
先由提出離婚的一方提交民事訴狀,到法院起訴、立案。之后,法院將訴狀副本送達給另一方。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約雙方去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作出《民事調解書》。從提交訴狀到最后離婚需要一定的時間。如一方仍不愿離婚則開庭審理,判決離婚。
老公出軌了我想離婚,怎么收集證據
只要能直接證明他出軌,就行。證據的收集最好符合取證要求,一錄音、二錄像、三證人證言。但請注意,單一的證據法院可能不會作為認定定案的依據,需要多個證據之間相互形成證據鏈并相互印證。最好在發現兩人在一起時,向公安報警,警察出警的記錄可作為最有力的證據,隨后到法院以自述案件的形式控告對方,這時你不僅可以離婚,而且你老公在婚姻中是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你占主動。老公還涉嫌重婚,有可能被判刑。以下是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重婚的情形,供你參考: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系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別忘了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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