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出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應注意離婚時,成年女子不具有權利去分割父母的財產,但是父母本身可以贈與子女。
男方先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男方先提出離婚財產由雙方協商分配。在夫妻間沒有訂立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使用權,任何一方都無權獨占。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分割財產的歸屬問題,以協商解決的結果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是什么: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提出離婚的一方有分配財產的權利嗎
一;所謂的共同財產指的是“在婚姻關系繼存期內,雙方共同或一方取得的財產”你和你老婆自領取結婚證的那天開始,一方或雙方取得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二;是不是提出離婚的一方就不能得到財產問題?回答是“否”,是否有權分得財產跟誰提出離婚沒有關系,而決定是否能得到財產的原則是提出離婚的一方或被提出離婚的一方有無過錯?一般有重大過錯的一方很難得到或很少得到。三;孩子歸誰撫養的問題,法定原則是有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一般在小孩還比較小,還沒有自主意識的情況下,應有母親來撫養。當小孩有自己的主觀意識時,可按小孩的個人意愿決定哪一方來撫養。同時也會考慮到一方的經濟條件和有利于小孩的成長環境來綜合考慮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提出離婚的一方能分到財產嗎
提出離婚的一方一般是可以分割財產的。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法律規定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是因為一方有過錯情形導致雙方離婚的,對于婚姻中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一般是可以多分財產的。對于在婚后負擔較多義務的,也是可以在離婚時請求補償的。
以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婚后實際取得或婚后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受贈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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