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這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婚前所得的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屬于你個人的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三章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新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主要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及其他夫妻共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結婚后有如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專用的生活用品; 2、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3、結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