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去世后名下還有債務的,以其遺產進行清償,由其繼承人以所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進行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清償。如果有受遺贈人的,則在執行遺贈時不得妨礙對遺贈人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則先由法定繼承人清償,不足以清償的,再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法律分析: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應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清償的數額以其繼承所得的財產價值為限,超出的部分,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也是可以的。此外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則無需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責任。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足以清償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法律分析:繼承人如果繼承了相應財產的,也應該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但不是無論何種情況都要全部清償。若繼承的財產總數超過債務,需要全部清償債務。若繼承的財產總數不足以清償債務,那最多只用以繼承的財產全部清償,不用補充,自愿償還的屬例外情形。放棄全部遺產繼承權利的,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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