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哪些財產?
可以就此話題提供一些常見的觀點和建議。
婚后共同管理財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共同管理收入,開展家庭生活所需支出以及制定理財計劃的行為。對于這種方式,一些人認為它有以下優點:
首先,共同管理可以使夫妻之間的經濟狀況更加透明。因為每個人都參與了理財決策,所以更容易建立信任和合作的關系,減少了經濟方面的猜疑和爭吵。
其次,共同管理可以提高理財效率,因為兩個人比一個人更容易想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且共同決策有助于實現共同目標。家庭預算、消費計劃都可以得到更好控制和有效分配。
但是也有一些人認為,婚后共同管理財務存在一些缺點,例如:可能會導致一方在經濟上過度依賴對方、產生更多的爭執和心理壓力等等。
綜上所述,是否采用共同管理財務這一方式,每個人都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求進行決定。如果夫妻之間有良好溝通,互相信任和支持,共同管理財務是非常可行的。但是不管選擇何種方式,建立穩定、健康的婚姻關系才是首要目標。
婚姻法財產夫妻共有的部分有哪些?
一、 婚姻法 財產夫妻共有的部分有哪些? 婚姻法財產夫妻共有的部分主要有: (1)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 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 財產分割 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離婚 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養老保險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夫妻只要是一起生活必然會將部分或者全部的財產放在一起使用和支配,就是因為財產的混合才會導致最后離婚的時候多了分財產的環節,但是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就會將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依據并按照法定的比例進行,如果有特別的情況就會根據實際情況來。
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分割方法如下:
婚后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以下情況分為: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屬于一方財產的,歸一方所有;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是按照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來處理。
劃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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