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訴訟 財產訴前保全是什么意思? 所謂訴前 財產保全 ,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 案件原告方通常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以達到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在裝潢訴訟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二、 離婚 案件要提供擔保嗎? 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有一方當事人需要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情況中, 訴訟保全 申請卻很難得到法院的批準。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條件過高,當事人無力承受。 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 而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擔保不是必須的,是否提供擔保完全由法院說了算。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訴前還是訴訟中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以當事人提供 保證金 的形式,也可以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物,當然也可以提供保 證人 。保證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會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現在這個社會,有幾個人能順利找到愿意為自己擔保而且法院也會認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必須提供金錢擔保或者物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的解釋(二)》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 夫妻共同財產 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該條主要包含有兩層意義: 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提供擔保數額可適當降低; 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其實在離婚案件當中,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的,所謂的財產保全就是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查封、凍結,以防當事人在訴訟活動過程當中轉移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訴訟保全必須要建立,在當時情況已經非常緊急了,如果沒有 證據 顯示當事人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是不會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即利害關系人如果等到起訴后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的強制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屬于給付之訴(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貨幣或財物的訴訟)、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的,不發生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申請一般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人:______,___,____族,___年__月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_族,___年__月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求事項: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理由:,貴院受理的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離婚一案,為了保障離婚財產的合理分割,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足額的資金擔保,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申請人承擔。,保全的財產范圍如下:,(一)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擔保。,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人:,年月日,一般情況下需要等案件審結后如訴訟結束、判決生效即可解凍。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
法律客觀:離婚時能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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