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多多,如,防止和減少夫妻財產糾紛的發生;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系;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如何做婚前財產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通過上述四步,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后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一、一般不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應是婚后還貸及相對應房產增值部分的一半。
二、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主要為兩類人,一類是未婚夫妻;另一類是已婚夫妻,但是公證的財產范圍有限,具體為:
1、未婚夫妻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因此一般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可以不用做財產公證。
2、已婚夫妻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對已婚夫妻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而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的,就可能會被一起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也可以訂立婚內協議,另行對婚前和婚后的財產歸屬做出安排。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