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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拐賣兒童會怎么處罰(人販子怎么判刑)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7-14 10:34:05

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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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如果拐騙后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為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4月7日)下午2時30分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之子孫卓被拐案符建濤被拐案將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拐走孫卓和符建濤的人販子吳某龍將出庭受審。

從2007年12月7日孫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濤被拐至一審開庭本案的犯罪行為給兩個家庭帶來的傷害均已超過15年 孫海洋對量刑建議表示  難以接受 檢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議書顯示:被告吳某龍涉嫌拐騙兒童罪,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吳某光涉嫌窩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議對其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對此受害人孫卓的父親孫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長群體均多次公開發聲稱“難以接受。”孫海洋向記者表示,如果按照這個量刑建議判決,他將提起上訴。吳某龍案將會是一個“樣板”,他會追究到底,不會諒解人販子。同時,他也希望推動拐賣兒童“買賣同罪”。孫海洋代理姚克楓律師向記者表示,據他判斷,本案不會當庭宣判。

  不接受嫌犯道歉 4月6日下午,孫卓的姐姐也在開庭前一天,同父親一起面對了諸多媒體的采訪。她曾寫下《回家:14年又57天》一書,記錄了“人販子”給這個家庭帶來的14年傷害。孫卓的姐姐孫悅向記者表示,4月7日的庭審,只有父親一人參加,“他習慣了一個人去扛下這些事,不想讓其他家人卷入。但我今天還是想和他一起來發聲,這不僅僅是支持他,也是去支持很多沒有尋到孩子的尋親人。”,同時,孫悅還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孫海洋表示,從案發至今,嫌犯和嫌犯親屬均未和他聯系表達歉意。4月7日,他在庭審上也不會接受嫌犯的道歉。

不論拐騙或者是拐賣,給當事人,給兩個家庭帶來了不可恢復的傷害,造成的痛苦是一樣的,性質一樣惡劣,就應該同樣的處罰!必須嚴懲!

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會不會判死刑

法律分析: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判死刑。犯本罪的,一般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有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是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話,犯罪分子最高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兒童罪最高量刑是幾年?

1、拐騙和拐賣還是要區分的,但拐騙的量刑要增大和細分。如果是拐騙的未成年人,特別是幼兒,量刑應該要向拐賣看齊,因為他們沒有成年人的判斷力,如果拐騙的是成年人,則應輕判,因為成年人在法律上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當然如有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則是另外的罪名了。
2、不管是拐騙還是拐賣,對原生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只要把孩子拐走的那一刻,對原生家庭的傷害就已經造成,倘若沒有找到孩子,估計一輩子都要活在失去孩子的煎熬里了,五年確實太少了,少到不足以平息民憤。這次如果不及時修正,那么“拐騙罪”這條法律規定,將是無數個被拐賣家庭的噩夢,和不歸路。
3、拐賣兒童罪不應該取消追訴期,追訴期是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兒童被拐賣之后,被害人與家庭之間始終處于分離狀態,因此,侵害人的犯罪行為明顯處于繼續狀態,應計算在追訴期內。人販子罪不可赦,無論人販子是拐賣還是拐騙到買家都直接造成了一個家庭的破裂,無論什么樣的刑罰都完全不能彌補尋親家庭的損失!人販子不絕,我們的婦女兒童就永遠處于危險之中。
4、生活中找不到一條項鏈都會焦慮,何況是找不到一個孩子。無法想象尋子家庭每天都會活在怎樣的焦慮煎熬當中。拐騙罪最高只量刑五年確實是滑天下之大稽,拐騙孩子沒有金錢交易造成的傷害就會降低嗎?只有嚴懲和完善立法,我們的國家才會進步,這種人禍才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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