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農村自建房如何分配
離婚時農村自建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分配給個人,屬于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占有人,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告知當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起訴,不直接判決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農村夫妻離婚自建房的分配如下:
1.婚前建造的房屋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居住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會將其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婚后建造一般視為是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那該房屋就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用一方父母名義申請建房的,一般視為這一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應返還對方資助的款項。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居住,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應當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部分應再次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農村夫妻離婚自建房怎么分配
如果房子是男方在婚前所建,房產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仍然歸男方所有;如果房子是在夫妻結婚之后所建,即使宅基地證上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分。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時平分,可以將房子歸一方所有,得到房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一半房款。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分割房產,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候,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自建房,也叫單門獨院,單門獨戶,獨門獨戶,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農村自建房的產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對房屋本身的權利,另一個則是對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所擁有的權利。對于房屋本身的權利來說,其房子屬于房屋主的財產,房屋產權永久性屬于個人。但是對于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所擁有的權利來說,房屋主只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制的處置權,而沒有擁有權。因為建造房屋的土地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擁有權。
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就是我們常說的宅基地,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用物權利。農民可以在依法獲得的集體經濟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附屬設施,并且擁有對宅基地進行永久占有、使用和有限的處置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農村離婚土地和房屋怎么分割
農村離婚土地和房屋分割根據具體情況:
1、對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系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相關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農村離婚土地和房屋協商失敗,起訴流程是什么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農村戶口夫妻離婚財產會怎么分
離婚財產 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 離婚 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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