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離婚都需要什么手續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由于軍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并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
主要體現在:
1、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2、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3、軍人配偶也享有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這些特殊規定不僅僅體現在權利義務關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處,比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必須經過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里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于調解狀況的證明。
綜上所述,軍人離婚必須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雙方也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軍人一方所在團以上單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介紹信,另持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戶口本及離婚協議書),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寫訴狀,攜帶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部隊士官和妻子離婚程序:
1、協議離婚的要攜帶身份證、軍人證、結婚證等證件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
2、起訴離婚的要準備好離婚起訴書、身份證、相關證據等到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后,經起訴、審理、判決等程序結束或者繼續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新婚姻法關于軍婚有何規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關于軍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軍婚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二、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離婚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四、為了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部隊建設,我國法律確立了軍婚特殊保護原則。
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國防法第五十九條也都作了相應規定。婚姻自由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質疑,也不可抵觸。
根據上面可知道,國家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給現役軍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權利。軍婚要辦理的手續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戀愛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對軍婚的離婚也做了特殊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五、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1、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
(1)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
(2)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3)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3、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
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6、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
(1)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2)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3)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
7、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2)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我們可以知道,軍人離婚與其他民事主體的離婚條件是存在著差異的,若軍人不同意離婚,將不得辦理離婚手續,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軍人,在各方面采取的都是保護性的策略,這是由于其在軍隊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和軍人結婚可以離婚嗎?
可以和軍人離婚的。但是要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限制,即需要軍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拓展資料:
一、軍婚怎么離婚:
3、如果雙方都是軍人,且是正在服役的軍人,雙方同意離婚或者一方提出的離婚,經過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相關證明后,可到婚姻登記處進行離婚案件辦理。
二、軍人離婚需要什么流程:
1、其實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手續與申請結婚的手續相同,同樣需要經過審批程序,經過相關單位出具離婚證明,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離婚雙方簽字。
2、軍人的身份比較特殊,但是辦理結婚的手續,和其他人無異,只是需要政治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即可,同時也要符合婚姻法中的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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