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法定必備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婚時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結婚的法定條件:
1、男女雙方結婚必須是出于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達到了最低法定婚齡;
3、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無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5、男方和女方不是直系血親關系也不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結婚的程序如下:
1、男女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審查相關證件材料,詢問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3、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申報資料
1、雙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集體戶口由戶口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2、當事人個人檔案所在地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須和身份證、戶口簿一致);
3、婚檢報告(指定市婦幼醫院);
4、離過婚的,還須帶離婚證件(原件);
5、喪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開具喪偶證明(必須寫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結婚時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結婚的法定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必須自愿結婚,其中不能有任何的威逼利誘成分,該項條件需要新人們自主把握。
2、雙方當事人的年齡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條件,即男生必須年滿22周歲,女生必須年滿20周歲。
3、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上均無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4、雙方當事人無直系血親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定的不宜結婚的疾病。
6、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結婚的程序如下:
1、男女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審查相關證件材料,詢問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3、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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