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法律分析】:訴訟離婚程序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走:1、去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提起離婚訴訟;2、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并通知給當事人;3、人民法院將開庭時間通知給所有的訴訟參與人;4、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的時間召開庭審,對案件進行審理;5、審理結束后,應當對案件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訴訟離婚的法定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訴訟離婚的程序包括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由民事庭進行審理、向另一方發出傳票、由法院進行調解、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糾紛調解步驟有哪些?
一般而言,婚姻調解分為三個階段:即初步接觸階段、深入交流階段、總結結論階段。第1、初步接觸階段。在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委托調解時,一般調解員就會記錄另一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如電話、手機等,即開始與對方當事人接觸。
一般而言,婚姻調解分為三個階段:即初步接觸階段、深入交流階段、總結結論階段。 第一、初步接觸階段。在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委托調解時,一般調解員就會記錄另一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如電話、手機等,即開始與對方當事人接觸。一般而言,對于一調解員的傳喚,另一方一般會有三種回應模式:第一種:冷漠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20%左右。比如,當調解員撥通另一方電話后,另一方態度非常不配合,說:"我不想給你談,有什么事你讓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將電話扣掉。甚至有的當事人一聽到是調解員,隨即就會干脆地將電話扣掉。遇到這種情況,調解員要抱著理解和寬容的心態。本來,處于離婚邊緣當事人的心態就煩躁易怒,(有點象更年期女人),對方脾氣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對于冷漠回應的當事人,應婉言告之協商離婚是有利于雙方的處理模式,希望對方考慮幾天,過一些時候再與其聯系。 第二種:消極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30%左右。比如,當調解員撥通另一方電話后,另一方并不拒絕,而是直接問:"那你們現在的方案是什么?條件是什么啊?財產怎么分啊?"一般情況下,初次與對方溝通,不要直接就具體問題進行協商,因為對方剛剛知道自己的身份或來意,思想上敵意很大,并且回復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協商,最好還是給對方幾天的思考時間,再另行約談最好。 第三種:積極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調解員的傳喚,并同意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協商和交流。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開始,當然并不意味著調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對于找到雙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長期的實踐經驗證明,協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務實和真誠。特別是對于調解員而言,切忌在對方當事人面前顯示出好像多么尊貴的樣子,請充分尊重對方當事人,理解其承擔的壓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話連篇,講大道理,那樣只能使對方當事人覺得你這個人虛偽。居中調解時,要站在一個適中、公平的角度,客觀分析一下雙方的利與不利:如果調解成功,雙方有什么好處和不好之處。如果調解不成走到訴訟地步,雙方的成本和法院判決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據,合情合法,即使對方當事人抱有敵意,也會不得不認真考慮調解員的話。 第二、反復協商階段。有的案件,可能進入不到深入交流階段就要草草總結,為下一步處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體的分配比例和條件討價還價。并且,討價還價的依據,不僅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還往往帶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強調的男方照顧女方,不帶小孩子一方照顧帶小孩一方,過錯方照顧無過錯方。經過反復的討價還價,要么雙方距離共同點越來越進,要么會在某一個階段僵持不下,最終沒有戰果。一般而言,如果能進入深入的協商,所需要的協商談判的時間可能要遠遠超過二周的時間,可能需要一個月以上。時間長,不見得一定是件壞事。雖然拖得時間較長,疲憊是雙方共同的感覺,加上隨著社會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員越來越明顯的壓力,有可能會使雙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別是對于雙方條件相當的情況下,花費時間精力就離婚問題勞心傷神,不如退一步早點結束,將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為適合。 第三、總結結論階段。經過幾周與對方當事人的交流談判,雙方離婚條件的分歧差漸漸清晰,一般會產生三種不同的離婚方案: 第一,依法得出的處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規定,雙方財產分割及子女歸屬撫養的大概可能性處理方案。這個方案,如果法律適用爭議不大,一般與法院判決的結果相差不大。 第二,提出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會比依法得出的處理方案給與對方的條件要好一些,因為提出離婚一方一般已經抱有做出一定犧牲和讓步的心理準備。但這個讓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這個限度,提出離婚的一方將寧愿花時間打官司讓法院判決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讓步。 第三,被要求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離婚一方往往會利用另一方離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數額的要求,并且,一般會高于另一方給予的條件,甚至會遠遠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數額。當雙方提出的條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變的可能性不大時,調解員應對比、分析雙方的差據,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當事人不切實際的要求導致的差距,調解員應勸導他見好就收,接受對自己相對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對方當事人的漫天要價,提出過分的要求,可以從法律的角度,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終說服其放棄不切實際的幻想,接受現實的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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