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并非因遺囑違法。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后果的無效遺囑。一、打印后簽字的遺囑有效嗎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要遺囑人親筆書寫,且要簽名,注明年、月、日。之所以對自書遺囑有如此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證遺囑人能夠親自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而不會被其他人隨意篡改。《繼承法》出臺時,計算機和打印機并未走進尋常人家,自書遺囑幾乎多會以遺囑人手寫的形式呈現。隨著百姓應用計算機技術的提高,也為了方便起見,很多人會采取打印形式,如果過分苛求法律中“親筆書寫”為遺囑人親自用筆手寫,顯然不利于保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實踐中,只要打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確系出自遺囑人之手,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把該遺囑認定成自書遺囑。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案件,遺囑除為打印件外,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件,后遺囑人動筆在打印遺囑上進行了手動修改,法院經審理認定既然該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執筆修改,則該遺囑內容必然已經被遺囑人詳細知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了確認。二、遺囑的格式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4、本人財產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8、簽名及日期打印遺囑也要遵循有效遺囑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遺囑也應當意思表示明確、在遺囑中只能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等。同時也勸告大家,當家庭財產發生矛盾時,應以親情為重,心平氣和地解決糾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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