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錯方離婚賠償標準:
1、可以雙方協商;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婚姻法過錯方損害賠償標準
由于我國對 精神損害賠償 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 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離婚過錯賠償的數額并不是很高,如果 夫妻共同財產 較多的,可能會得到較高的離婚過錯賠償。因此,在收集證據,索要離婚過錯賠償前要仔細考慮性價比,或者直接咨詢一下律師是否需要收集證據,索要離婚過錯賠償。
二、 離婚損害賠償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三、離婚過錯方賠償需要什么證據
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重婚的,提交對方重婚的證據。如,對方與第三者領取的結婚證等。此類證據比較好找,因為重婚的肯定會領取結婚證,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屬于重婚。調查此證據時,可以試著去民政部門查詢。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如,雙方入住的小區的鄰里證言,門衛的證言,同居雙方對外關系、同居者平日的生活習慣等等。此類證據在收集時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此類證據涉及到隱私。因此,在收集此類證據時可以試著請律師幫忙,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及優勢。
3、家庭暴力的,過錯方家暴的證據,如,照片、診斷證明、傷情鑒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還需要請醫生出具精神損害的鑒定書。此類證據比較好收集,只要留心,應該不存在很大的難題。重點是時間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時取證,保存好證據。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和家暴一樣都需要及時保存證據,必要時可以請警察幫忙,講筆錄作為證據出示。綜上所述,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的,夫妻雙方過錯方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 過錯賠償是指因過錯配偶的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 民事責任 。 離婚損害賠償 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新 婚姻法 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實施 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是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系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 侵權 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為,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既可適用于判決離婚,也可適用于 協議離婚 。離婚并不因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并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后,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判決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 起訴離婚 的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關于違法行為的范圍,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 結婚登記 已取得 結婚證 ;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 結婚 實質要件的 事實婚姻 。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非法同居 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 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 法院 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這里所稱的“無過錯”僅限于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于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 大理 解。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此外,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1.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兩種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 人身傷害 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 民法通則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 賠償金 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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