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法院怎樣進行調解
一、法院應該如何調解離婚糾紛?
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的程序,在判決離婚前,調解不成,會認定夫妻兩人感情破裂,準予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步驟如下:
1、一般離婚案件
一般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布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布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2、復雜離婚案件
復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于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
(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后,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并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準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綜上所述,一般進行調解并且有很大效果的由法官出面對想要離婚的夫妻二人進行勸導,如果能在訴訟前就解決離婚誘因的矛盾的話通常都會直接撤銷訴訟的請求,但是調解不成的會繼續開始離婚訴訟的審理程序并就雙方的舉證做出判決。
法院離婚調解流程
離婚調解的流程有:
1、調解動員階段。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
動員
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
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離婚調解需要的材料包括: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
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后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解,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在調解時,一定要注意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盡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這樣,調解才更容易達成。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解當事人的情緒:
(1)冷卻法。
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于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走到公共場合,轉移話題等。
(2)宣泄法。
對于明顯受到壓抑的當事人,有極強傾訴欲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其意見,讓其宣泄其內心的憤怒和不滿。這一點,對于婚姻律師,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時候,自己的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在發牢騷,或訴苦,即使言語內容與案件處理無關,甚至有些難聽,也不要立即打斷,讓其宣泄一下,對于案件處理不一定是件壞事。對于確屬弱者或無過錯一方,要耐心傾聽,要表示同情,要給予安慰。當事人宣泄后,心靜會歸于平靜,對于調解成功會有積極作用。
(3)陪伴法。
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恃,情緒激動,但其家人或親朋可能看待事實清楚。因此,調解時,選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居委的人、親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但是,對于明顯不辯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親屬,對于明顯可能引起雙方爭吵或可能挑起沖突的親屬朋友,應盡量排除調解時在場,以防止矛盾擴大和沖突發生。
總之,律師在離婚訴訟中,應極為重視調解方法,及時把握調解時機,學習調解技巧,影響委托人,影響對方當事人,影響承辦法官;調解結案,是保護自己當事人的需要,是雙贏的需要,同時,也是律師保護自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調解流程
法律分析: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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