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男女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未達到結婚年齡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結婚程序有哪些流程
1、結婚登記是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
我國民法典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不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也不論是否同居,都為合法的夫妻關系。
2、結婚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3、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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