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禮金要退還男方家嗎
離婚禮金不用退還男方家。
離婚禮金是指在婚姻關系解除時,男方家庭為表示感謝而送給女方家庭的禮品或者現金。離婚禮金的歸屬問題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而言,如果離婚是由女方提出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禮金;如果是男方提出的離婚,男方則不能要求女方退還禮金。但是,在具體的案件中,還需要考慮離婚禮金的性質、數額、出處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離婚財產的分割情況如下:
1、以雙方自行協商為原則,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根據自愿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離婚后,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5、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建議在離婚前,雙方應該在協議中明確離婚禮金的歸屬問題,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能不能要求退還彩禮
第一,支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男方婚前給女方彩禮的方式是一般贈與,本質上是以未來締約婚姻為目的,附帶條件的財產贈與。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不會在法律上結婚,贈與的基本關系也不存在,受贈人有義務返還贈與。因此,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支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返還。
現實中,有一種情況是雙方舉行婚禮,共同生活,但沒有婚姻登記。由于現行民法典規定,沒有婚姻登記意味著雙方之間沒有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夫妻關系。當婚姻關系惡化,不能再共同生活下去了,雙方都同意結束同居關系時,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也應依法返還。但是,雙方共同生活中花費的彩禮禮金不能返還。因此,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應該想清楚,只有依據法律規定,去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才能形成法律上合法的和保護的夫妻關系。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否則男方可以依法返還彩禮。
第二、男方支付彩禮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不同居的,男方在離婚前提下要求返還彩禮的,女方應當返還。
確定“沒有共同生活”是關鍵問題。這種共同生活應該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生活。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意味著雙方只有夫妻名稱,沒有夫妻關系。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領結婚證就是合法的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返還,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
第三,支付彩禮后,雙方結婚登記后離婚。如果彩禮給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難,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返還。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結婚了,一般是不能夠將彩禮拿回來的,如果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家庭情況困難的話,就可以在法院申請將彩禮拿回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起訴離婚要退還彩禮嗎
法律主觀:
女方起訴離婚 ,彩禮一般情況下不用退還。但如果男方主張返還的話,在 符合法律規定 退還情形的情況下,女方可以返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 (二)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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