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先彩禮屬于男方對女方附條件的贈予,屬于女方婚前財產;2、以下幾種情況下,女方應當返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后離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分析:發生彩禮糾紛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領證一般需要退還彩禮。
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確未共同生活;
3、一方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彩禮可返還情形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2、3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因此,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一般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
根據我國規定及民間習俗考量,出現如下情形時,一般可以不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在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彩禮返還的當事人是個別給付人和個別受益人。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返還的標的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原物存在,返還原物及孳息;如果因受利益的性質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返還的,償還該利益的價額。為了確保婚姻自由,返還的范圍應該是“現存利益”,但是如果有惡意,如在未商定婚期之前盲目購買結婚財物,解除婚約之后一般要返還之前購買的財物,還要返還此前現存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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