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可以要回去嗎
支付彩禮后,男女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可以主張返還彩禮。但其實這條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說明了,這條規定針對的只是雙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同時還釋明了,如果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的,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數額。
一、婚姻法彩禮返還條件是: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且雙方都同意離婚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且雙方都同意離婚的。
二、訂婚禮金和彩禮的區別:
1、給予的人物不同
訂婚禮金是男方給予新娘的,三金(五金)都是給新娘使用的。而彩禮是男方給予新娘的父母的,來表達新郎感謝新娘父母的養育之恩。
2、給予的時間不同
訂婚禮金顧名思義就是男方在訂婚之前或者舉辦訂婚宴的時候給予新娘的,而彩禮是在結婚的最后一個流程才給予新娘父母的。
3、給予的數量不同
一般情況下訂婚禮金的數額都不會非常大,而彩禮的數額一般會比訂婚禮金多,有的地方會出現天價彩禮的情況。
4、有的地方訂婚禮金包含在彩禮中
有部分地區是將訂婚禮金包含在彩禮之中,只是在訂婚的時候先給予一部分,在結婚流程最后一步的時候再將剩余的彩禮給到新娘一方。正因為如此,也就造成了有的地方將訂婚禮金和彩禮合并不訂婚直接結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能要回來。
給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予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以將來結婚為條件的贈予,雙方既然未登記結婚,發生贈予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予物的義務。
如果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這種事實婚姻是不認可的,男女雙方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番茄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女方應對返還。但是對于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禮禮金部分,可以不予返還。
彩禮錢應該要回嗎?
彩禮,實際上是男方基于結婚的目的對女方進行的單方贈與,只要男方實施了贈與的行為,女方未明確拒絕,贈與合同就已經生效了。
那么既然贈與已經完成了,為什么還可以要求退還呢?這是因為,在婚姻法中有規定,如果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并按照習俗給付了彩禮,假如未能成功結婚的,男方如果主張要求退還彩禮,女方必須退還,起訴到法院也能獲得支持。
換個角度來說,結婚給付彩禮,實際上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只不過這個條件往往是雙方默認的,并沒有寫在紙面的合同上,所以法律也認可風俗習慣上的目的,在未能結婚的情況下,贈與就失去了目的,所以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從情理上來說,如果未能結婚女方也應該退還彩禮
彩禮的贈與雖然更多是對女方父母的贈與,但是這是男女雙方正常結婚為追求,而男女雙方因為感情問題沒能正常地進行結婚,女方的父母當然不應該再拿男方的彩禮。
從情感上來說也不可接受,自己的女兒沒有出嫁到對方的家庭中,又憑什么拿著別人的彩禮不還呢?除非男方明確表示彩禮不用退還了,既然人家主動來索回彩禮,那么女方就應該積極退還彩禮。
而且,出于感情的目的贈與了彩禮,那么當感情都不存在了,一直拿別人的彩禮不還,情感上應該也會受到糾結吧。特別對女方來說,這是虧欠人家一輩子的事情,道德上也會有壓力吧。
面對彩禮糾結,應該合法維權
這個18年前的案件,現在看來也令人感嘆,6000元錢對當時的人來說可能需要努力工作很長時間才能積累下來,是血汗錢也是希望錢,而婚結不成了拿回自己努力的血汗錢也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因為協商不成,最終走向了極端,這是害人害自己的事,本來為了追求幸福,因為一言不合,雙方都沒了幸福可言,這關不值得。而且對男人來說,歸案后接受的就是審判,自己這一生也將會終結。
面對彩禮問題,那么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權,這樣避免雙方都遭受更大的損失,也能合理解決問題。
但極端的舉動就明顯過分了,我們在遇到任何事情時,最好能退一步思考,是否還有更好的辦法來解決問題;不能放任自己的情緒指導下沖動地去做后悔一輩子的事情。
而且當感情里面摻雜了金錢后,往往會讓情感中尋求平衡的心態更加不穩,所以更需要冷靜的思考和對待問題。
彩禮能要回來嗎
彩禮能是否能要回來,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如果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4、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5、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6、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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