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來說雙方離婚彩禮咋弄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般如果符合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并且已經離婚的話,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二、離婚財產分割彩禮怎么算
一般按照以下方法處理: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辦理了婚禮的,一般不予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關于離婚彩禮的一些問題
(一)離婚后該不該退還彩禮?
離婚糾紛中,離婚后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二)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單方能否反悔撤銷?
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行為。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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