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支付的彩禮視為對女方的贈與,為女方的個人財產(chǎn),如無特別約定,在離婚時仍歸女方所有。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的,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xié)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者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一般不需要返還,但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對于彩禮的性質,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是民間的習俗,在性質上是一種贈與行為,從法律上看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男方給女方的彩禮,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結婚并共同生活,則該彩禮就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一旦離婚是不需要退還男方的。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新婚姻法離婚彩禮分割的規(guī)定為: 1、如果彩禮的金額價值很小,是不予退還; 2、如果價值很大或者金額很多,則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退還彩禮情形是應當予以返還,具體返還的數(shù)額要視情況而定; 3、如果彩禮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了,其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一般為平均分割。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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