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先離婚,在打彩禮分配可以嗎
看情況,有的可以。
1、什么是彩禮。這里所說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僅僅是指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與對方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必須給付,具有明顯的地方習俗性的,屬于彩禮。若給付的財物不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或者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于一般贈與行為,不屬彩禮的性質。應當按照一般的贈與處理,離婚時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還,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退回。
2、哪些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就彩禮的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愿返還,則不受此限。

彩禮返還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返還彩禮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2、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3、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6、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離婚陪嫁和彩禮錢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原則上彩禮是不返還的,屬于以下情形,離婚時應當返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彩禮和嫁妝離婚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雙方協商分割。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贈予行為早已完成,婚姻關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證據證明贈予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否則不可要求返還彩禮。另外,對贈與合同還規定了一些可撤銷的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且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予以衡量。如果不存在這些法定情形,贈予財物一經交付就已生效,不可要求返還。而女方婚前購買的嫁妝,應屬其個人財產,至于是否用彩禮購買,在法律的認定上并沒有不同。,(一)女方的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嫁妝,屬于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間的贈與,屬于夫妻兩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二)男方的彩禮:結合情況和我國現有法律看,這個彩禮是不能要回的,這個財產在性質上屬于對女方父母的贈與,這個財產與當雙方離婚財產分割沒有關系,不做考慮。,(三)小孩滿月接收的物品:婚后小孩滿月接收到的親朋送給小孩的首飾物品,屬于對小孩的贈與,但是小孩還小所以這些給小孩的物品要由大人保管,離婚時一般要由撫養孩子一方負責為小孩保管。小孩滿月時可能還有一些物品是親朋送給夫妻的,如果沒有明確說這個物品是單獨送給誰的,那么這個物品就是對夫妻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離婚時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男方跟女方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司法實踐中也有一部分人是因為彩禮問題導致感情破裂的,不過,如果雙方因為彩禮問題根本就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在法律層面上也不存在離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女方應該把彩禮退給男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彩禮在離婚時怎么判
如果一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的,為了與對方結婚必須給的錢,就屬于彩禮錢。如果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給對方的財物,是雙方感情好的情況下自愿給予的,則屬于一般贈與行為,不屬于彩禮錢。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判處情況如下:
1、如果彩禮是婚前一方獲得的,則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夫妻個人的財產;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應予以支持:
(1)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酌定返還額度;
(4)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酌定返還額度;
(5)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酌定返還額度;
(6)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酌定返還額度;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8)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9)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1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上所述,判決歸還彩禮錢,如果由于彩禮錢的給付,導致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或者夫妻雙方結婚之后還沒有一同生活過的,則可以返還;但是如果沒有產生以上的情況的,則彩禮錢一般是不予以返還的。彩禮一般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離婚時彩禮是不歸還的。但是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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