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內簽訂的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1、對內效力,夫妻對權利和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2、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夫妻在約定財產、保護財產權的同時,保護第三方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一、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如下: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3、提離婚者無財產。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如下: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總之,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內簽訂的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對內效力,夫妻對權利和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夫妻在約定財產、保護財產權的同時,保護第三方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內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嗎
有效。夫妻雙方在婚內關于財產的約定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均由約束力,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在離婚時作為財產分割的證據使用。
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夫妻在婚內就財產分割的相關協議或者有關個人財產的認定達成協議的話,顯然是合法的,在司法審理的程序上可以進行認可。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嚴格遵守簽訂的相關協議內容,并遵照執行,如果一方不落實相關條款的話,另一方有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要求對方補償。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綾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效力限制
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效力限制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主要包括:
1、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協議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3、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4、戶內財產的范圍僅在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之內;
5、婚內財產協議的其他效力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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