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借款離婚后該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的借款如果確實有債權債務關系,那應該要按照約定償還。夫妻雙方都是可以有個人財產的,所以雙方之間有可能有真正的債權債務關系。關于夫妻之間的借款離婚后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夫妻之間的借款離婚后該如何處理 1、夫妻之間的借款如果確實有債權債務關系,那應該要按照約定償還。 2、夫妻雙方都是可以有個人財產的,所以雙方之間有可能有真正的債權債務關系。 3、但是如果雙方之間的欠條是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而簽訂的,那就是無效的。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二、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有些夫妻在婚前會有債務往來,出借人手中有借條或者借款合同。如以后雙方感情破裂鬧離婚的,這筆債務應當算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其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割到的共同財產部分償還。只要是借條內容真實,訴訟時效沒有屆滿,遇到拒絕償還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
夫妻離婚欠債怎么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同樣,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這樣處理離婚后債務糾紛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夫妻離婚后,仍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后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后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但是在不少的離婚案件或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利用消滅證據、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于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人為制造“共同債務”;或者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對方的財產權益。因此,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如何分清夫妻共同債務和一方的惡意行為,對于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防止夫妻一方借法律對債權人的保護原則侵害對方的財產權利至關重要。
在處理夫妻離婚共同債務的方面,我們堅持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償還的原則。即使離婚夫妻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進行清償,但這樣的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夫妻離婚欠銀行的錢怎么處理
離婚的時候對方在銀行的債務如何處理的這個問題取決于債務的性質,因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即便是離婚了,男女雙方也都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反之,對方在銀行的債務確定是個人債務的話,無論離婚與否,其實都跟自己沒有關系。
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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