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什么禁止結婚
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禁止結婚的條件,指依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不得結婚的情形。具備禁止條件的男女雙方不得結婚,否則,該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這個禁止條件是出于對生物遺傳學優生優育和倫理道德的考慮而作出的規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
有以上禁止條件的,是不能成功辦理結婚登記的。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
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關于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禁止近親婚姻更有現代科學的根據。近親結婚的害處,為遺傳規律所證明。現代社會的法律已經對近親結婚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及所禁止的疾病患者強行結婚帶來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
婚姻法規定近親幾代不能結婚
三代以內不能結婚。
婚姻法之所以規定近親不能結婚是出于倫理以及生育后代質量來考慮的。男女雙方屬于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結婚的,后代死亡率高,常常出現癡呆、畸形、遺傳病等情況,我國法律是為避免因近親結婚造成大量家庭的悲劇,所以對三代以內不能結婚作出了強制規定。
一般來說,近親結婚只會影響到下一代,也就是自己孩子的健康。近親結婚不僅使隱性遺傳病發病率增多,而且也使多基因遺傳病發病率增高,例如高血壓、先天性心臟病、精神分裂癥、哮喘、無腦兒、脊柱裂、唇腭裂等。
近親結婚會有很多危害,但是主要發生在子女身上。只要子女不再近親結婚,并且再往下的后代也終止與近親結婚,就不會受到影響。如今國家都提倡優生優育,并且現在社會流動性大,大家應該避免近親結婚,以免對后代造成不好的影響。
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直接血緣關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出來的晚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輩)。
近親指的是3-4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近親結婚的夫妻有可能從他們共同祖先那里獲得同一基因,并將之傳遞給子女。如果這一基因按常染色體隱性遺傳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為是突變純合子而發病。因此,近親結婚增加了某些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的發生風險。
所以至少要三代以外的旁系親屬才能結婚。所謂三代,是從自己這一代開始算,往前三代和往后三代。比如說同一個祖父的已經是第三代親屬了,是屬于不可以結婚的范疇,同一個祖父第四代開始可以結婚,也就是說近親結婚超過四代以上就沒太大為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法律主觀:
不是所有的親屬關系都禁止結婚。只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另外結婚還必須是雙方本人自愿的;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以及沒有重婚的情形。
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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