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怎樣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如下原則分割:
1、男女平等原則;
2、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
1、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所得的財產;
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置的家具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5、工商業個體戶、農業責任田的承包戶和專業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當年收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上的投資,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4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需夫妻通過協議書等書面形式進行分割。若協議不成的,可據此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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