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么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一、夫妻婚后 共同財產 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對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 離婚 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 民法典 對于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準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準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 家庭暴力 、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后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說明的是:照顧并不是一種 民事責任 ,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 知識產權 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只是法庭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的一個參考因素而已,并不盡然法庭就絕對會按照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審理的。比如說,婚姻關系破裂的導火索就是在于女方存在重大過錯,那 財產分割 的時候照顧男方也是很有可能的,或者女方的經濟收入本身就比男方高的,也會相應的照顧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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